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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如何体现在期货市场中的?

发布日期:2017-11-02 09:40:00 阅读(850) 作者:

         《民法通则》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等几项基本原则,作为指导一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即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并且平等的负担义务和承担责任,没有例外可言。例如,期货投资者在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即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其意思表示是自由、自愿的,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有权决定他所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在期货市场中,期货投资者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参与期货投资,签订经纪合同,与哪个期货公司订立合同,并就期货经纪合同的有关内容与期货公司充分协商。

  (3)等价有偿原则,即民事活动所涉及的商品交换应该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应该是等价的、有偿的,不能无偿的占有别人的财产,取得不正当的利益。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期货公司最主要的义务是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结算、交割及相关服务,其主要权利是向投资者收取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而投资者的权利是委托期货公司按照其指令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其义务是承担交易后果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向期货公司支付手续费。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商品交换时,诚实守信。如,《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投资者的委托,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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